7 给水、消防与排水


7.0.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生产用水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,生活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。除本章规定外,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给水、排水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5的有关规定。
7.0.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、生活给水系统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。工艺设备内消防供水系统应与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联动。
7.0.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,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厂房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,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为10L/s,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应为2支。
    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。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。
   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。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.1m,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方向成90°角。
    4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,并不应大于30m。
    5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、水枪和水带。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。
    6 除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外,其他生产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宜设消防软管卷盘,其消防水量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总量。
7.0.4 厂房内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除执行本章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084的有关规定。工艺设备内部的消防雨淋用水量、水压应按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参数确定。下列工艺设备内部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:
    1 铵油炸药生产的轮碾机、凉药机。
    2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轮碾机、粉碎机、混药机、凉药机。
    3 黑火药生产的三成分球磨机。
    4 粉状炸药螺旋输送设备。

7.0.5 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工序应符合表7.0.5的规定。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 1 雨淋系统喷水强度不应低于16L/(min·㎡),最不利点的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.05MPa。厂房雨淋系统所需进口水压应按计算确定,但不应小于0.2MPa。
    2 雨淋系统宜设感光探测自动控制启动设施,同时还应设置手动控制启动设施。手动控制设施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和靠近疏散出口。
    3 当火焰有可能通过工作间的门、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邻工作间时,应在该工作间的门、窗和洞口设置阻火水幕,并应与该工作间的雨淋系统同时动作。当相邻工作间与该工作间设置为同一淋水管网,或同时动作的雨淋系统时,中间隔墙的门、窗和洞口上可不设阻火水幕。
    4 消防雨淋系统作用时间应按1h确定。
    5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置试验试水装置。
表7.0.5 设置雨淋的工序列表
    注:设置在抗爆间室内的工序,可不设雨淋系统。
7.0.6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,涉及危险品的场所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。
7.0.7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排水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、少排或不排出废水的原则。
7.0.8 在有火药、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内,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,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,其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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